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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成教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是什么?

上海理工大学成教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北成考 发布日期:2020-04-23 13:47 浏览: 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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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上海理工大学成教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了规范和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上海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受理审核。
 
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注册专业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取得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课程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累计平均成绩达到70(含70)分以上;
 
(四)英语成绩达到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当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持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可参照当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成绩要求;或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合格;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成绩等从证书打印落款日期到学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虽获得毕业证书,但累计平均成绩低于70分;
 
(四)英语水平未达到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相应要求;
 
(五)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六)毕业一年以后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七)毕业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过程中有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
 
(八)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在校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曾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受记过处分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对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在取得注册专业毕业证书后一年内表现出色者,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推荐,可向学校申请学位复议,经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批准可补授注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通过所在学习站点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已离校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年内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和11月。
 
(二)继续教育学院各学习站点根据本办法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学校不另行组织学士学位考试或答辩。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习站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报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的审议名单,印制并向学士学位授予者发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将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并将学士学位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必须经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申请人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发予学校出具的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在校期间有刑事犯罪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经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通过学院网站公告,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对其授予学士学位信息的备案,注销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取消授予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资格或者撤销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上理工〔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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